深圳市曾出现过这样一些奇怪的现象,该市国税局罗湖征收分局在对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发票进行资料审查时发现,一些私营企业突然改头换面,摇身一变成为“联营”企业;一个私人老板同时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了几家民营公司,然后这些出自一门的公司彼此进行“联营”。税务人员几经调查后发现,原来这些都是上述企业逃税的伎俩。
逃税,也叫偷税,在全世界都很普遍,有报道说,80年代初,瑞典的逃税规模约为GDP的5%,相当于每个瑞典公民一年逃税约810美元。美国同期每年因逃税而损失的税收超过1000亿美元,其增长趋势至90年代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自80年代初以来,逃税规模一直呈上升之势。据估算,每年因逃税而损失的财政收入不少于1000亿元。
在诸多的逃税行为中,企业逃税尤该引起注意,它们的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高,如果逃税,对国家的损失更大,因此是重点查堵对象。有关专家做过调查,企业逃税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
发达国家的偷逃税行为大多发生在走私、贩毒、色情、未注册的就业和经营活动等“地下经济”或非法经济领域,逃税的主体多是个人和不法企业主;我国的逃税活动则既存在于非法经济领域,更大量地存在于合法经营活动之中,逃税主体除了个人和私营业主之外,还包括许多企业、单位等法人实体。
发达国家的逃税活动主要是通过隐匿财产、瞒报收入等非法的、制度外的方式进行的;而在我国,除了制度外的逃税活动外,大量的逃税(尤其是企业、单位的逃税)活动往往是钻了政企不分、中央和地方利益摩擦等体制漏洞,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披着“合法”外衣进行的。这一结果,对税务部门打击偷逃税重点提供了依据。
企业偷逃税伎俩可以说五花八门。简单的有一(发)票两开(俗称子母票),大票小开(俗称虎头蛇尾)……复杂点的则在企业的身份上做文章,如前面提到的企业假“联营”就是一种。
各种偷漏税的行为犹如“病毒”逐渐蔓延,致使国家税收大面积流失。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默许、支持下,少数企业、单位就以“照顾企业困难”等借口,进行逃税活动。对此,基层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往往很难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取向,是税务、司法机关对有些企业、单位的逃税行为难于执法的体制基础。
目前,逃税问题已对我国的财政收支平衡、企业平等竞争、社会分配公平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构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必须加大力度进行综合整治。